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绵委发【2013】7号)和市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3】8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及考核办法》(绵委办法【2013】28号)等精神,规范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100万元,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主要用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创业载体补助,支持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县域产业发展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共同负责组织项目库建设,组织扶持项目的初选、审核、评审、汇报、确认等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用于在盐亭县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项目)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补助方式
第七条 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内容及补助方式
(一)支持内容。
1.小型微型企业专项资金每个企业(单位)或项目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上级下达财政资金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2.对小微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和服务体系建设,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对固定资产投入等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付,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补助方式
1.融资扶持。实施小微企业培育工程,每年择优确定5~10家优势小微企业(由县工信局协同各乡镇、县商务局和招商局、县农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统筹提出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强化培育服务,根据发展规模和行业特点,协调银行专项贷款,给予每家企业专项贷款额度3%以内的贴息补助。实施优势小微企业担保促进工程,鼓励县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面向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向其提供贷款担保且担保额占在保余额30%以上的,按年日平均在保余额1%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类企业的资金补助,由县工信局协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招商局、县农办、县金融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资金额度在20万及以上的,报县长审定)。
2.减免税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新租驻、购买园区内专用标准化厂房或集中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或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额度的补助。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五大改革内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减)免收工商设立、商标注册、变更登记、年检、补(换)证照费,免收税务登记、发票工本费。
3.资金扶持。
(1)初创成功鼓励资金。在盐亭县境内依法成立的各行业小微企业,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个体户除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企业用工(含管理层)在5人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根据企业类别和规模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初创鼓励资金。
(2)创新升级补助资金。规模以下小微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当年累计关键设备(技术)投资100万元(不含税价)及以上,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按照项目分类给予5%以内(含5%)的奖励。其中单价在50万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补助标准按项目分类上浮1个百分点(最高按6%奖励)。企业扩建厂房、扩大生产线的,按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稳健成长奖励资金。企业经过努力发展,不断成长扩大规模,其中从业人员达10人且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从业人员达20人且营业收入达3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业人员达50人且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从业人员达100人且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其中农业类企业可适当降低营业收入标准)。
(4)完善发展激励资金。鼓励小微企业导入咨询服务,引进专家、培育人才,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精细化管理,完善建设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聘请高级专家人才到企业进行指导的,按其专家聘请费用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企业管理者注重提升企业家自身修养及业务能力,参与全国范围内专门的培训管理课程并成功结业的,按其报名培训费用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鼓励小微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培训,给予培训实际发生费用(1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表为准)10%以内的补助;鼓励小微企业培养技术骨干人才,推荐职工参与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认定证书,对企业新培养考取资格证的技工按每名10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须在该企业工作期间考取)。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内容和补助方式
(一)支持内容。
1.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2.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个企业(单位)或项目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上级下达财政资金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二)补助方式。
1.无偿补助。
(1)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得到国家、省、市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同一项目创新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实施高新技术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获得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3万元;获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0.3万元。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5万元;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万元。
(6)已获得并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7)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专利,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不超过3000元、500元和300元。发明专利受理的每件给予创新资金资助不超过1000元。
(8)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20万元、15万元和12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县每两年组织评审科技进步奖,获得县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9)获得国家著名版权、驰名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著名版权、著名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0.3万元和0.2万元。
(10)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每年县上组织优秀论文中评审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和0.2万元。
2.贷款贴息。
(1)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2)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10%至10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对象、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面向已注册的并在我县发展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县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村官、复退军人,返乡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推进全民创业兴业。
第十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农办,根据四川省科技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确定我县重点支持方向。
第十一条 小型微型企业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向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
第十二条 小型微型企业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资格条件。
1.在盐亭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4.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7.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及以上财经执法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8.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盐亭县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近年来无欠税证明,以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4.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当年新创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请前上一个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5.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应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资格条件。
1.在盐亭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2.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产业的项目;
3.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
3.应用证明;
4.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讲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受理方式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受理方式及资金拨付。
(一)具备支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二)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本暂行办法,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及时印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并按照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等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请示及相关材料报县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县工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建议,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受理方式及资金拨付。
(一)具备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申报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参照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指南》重点支持范围。不属于《项目指南》范畴但符合盐亭“三大主导产业”发展体系的项目也可以申报。
(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原则上获得的创新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四)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盐亭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工信局和县科技局分别负责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建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或县科技局报送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骗取、挪用资金,以及存在损失、浪费行为的。将追回下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政策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经县科技局审查同意立项后,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与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逾期不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绵委发【2013】7号)和市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3】8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及考核办法》(绵委办法【2013】28号)等精神,规范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100万元,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主要用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创业载体补助,支持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县域产业发展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共同负责组织项目库建设,组织扶持项目的初选、审核、评审、汇报、确认等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用于在盐亭县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项目)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补助方式
第七条 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内容及补助方式
(一)支持内容。
1.小型微型企业专项资金每个企业(单位)或项目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上级下达财政资金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2.对小微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和服务体系建设,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对固定资产投入等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付,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补助方式
1.融资扶持。实施小微企业培育工程,每年择优确定5~10家优势小微企业(由县工信局协同各乡镇、县商务局和招商局、县农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统筹提出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强化培育服务,根据发展规模和行业特点,协调银行专项贷款,给予每家企业专项贷款额度3%以内的贴息补助。实施优势小微企业担保促进工程,鼓励县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面向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向其提供贷款担保且担保额占在保余额30%以上的,按年日平均在保余额1%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类企业的资金补助,由县工信局协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招商局、县农办、县金融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资金额度在20万及以上的,报县长审定)。
2.减免税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新租驻、购买园区内专用标准化厂房或集中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或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额度的补助。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五大改革内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减)免收工商设立、商标注册、变更登记、年检、补(换)证照费,免收税务登记、发票工本费。
3.资金扶持。
(1)初创成功鼓励资金。在盐亭县境内依法成立的各行业小微企业,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个体户除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企业用工(含管理层)在5人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根据企业类别和规模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初创鼓励资金。
(2)创新升级补助资金。规模以下小微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当年累计关键设备(技术)投资100万元(不含税价)及以上,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按照项目分类给予5%以内(含5%)的奖励。其中单价在50万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补助标准按项目分类上浮1个百分点(最高按6%奖励)。企业扩建厂房、扩大生产线的,按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稳健成长奖励资金。企业经过努力发展,不断成长扩大规模,其中从业人员达10人且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从业人员达20人且营业收入达3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业人员达50人且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从业人员达100人且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其中农业类企业可适当降低营业收入标准)。
(4)完善发展激励资金。鼓励小微企业导入咨询服务,引进专家、培育人才,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精细化管理,完善建设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聘请高级专家人才到企业进行指导的,按其专家聘请费用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企业管理者注重提升企业家自身修养及业务能力,参与全国范围内专门的培训管理课程并成功结业的,按其报名培训费用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鼓励小微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培训,给予培训实际发生费用(1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表为准)10%以内的补助;鼓励小微企业培养技术骨干人才,推荐职工参与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认定证书,对企业新培养考取资格证的技工按每名10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须在该企业工作期间考取)。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内容和补助方式
(一)支持内容。
1.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2.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个企业(单位)或项目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上级下达财政资金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二)补助方式。
1.无偿补助。
(1)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得到国家、省、市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同一项目创新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实施高新技术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获得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3万元;获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0.3万元。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5万元;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认定,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万元。
(6)已获得并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7)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专利,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不超过3000元、500元和300元。发明专利受理的每件给予创新资金资助不超过1000元。
(8)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20万元、15万元和12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县每两年组织评审科技进步奖,获得县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9)获得国家著名版权、驰名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著名版权、著名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创新资金资助0.3万元和0.2万元。
(10)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每年县上组织优秀论文中评审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和0.2万元。
2.贷款贴息。
(1)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2)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10%至10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对象、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面向已注册的并在我县发展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县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村官、复退军人,返乡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推进全民创业兴业。
第十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农办,根据四川省科技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确定我县重点支持方向。
第十一条 小型微型企业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向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
第十二条 小型微型企业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资格条件。
1.在盐亭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4.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7.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及以上财经执法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8.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盐亭县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近年来无欠税证明,以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4.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当年新创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请前上一个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5.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应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资格条件。
1.在盐亭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2.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产业的项目;
3.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
3.应用证明;
4.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讲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受理方式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受理方式及资金拨付。
(一)具备支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二)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本暂行办法,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及时印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并按照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等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请示及相关材料报县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县工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建议,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受理方式及资金拨付。
(一)具备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申报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参照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指南》重点支持范围。不属于《项目指南》范畴但符合盐亭“三大主导产业”发展体系的项目也可以申报。
(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原则上获得的创新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四)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盐亭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工信局和县科技局分别负责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建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或县科技局报送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骗取、挪用资金,以及存在损失、浪费行为的。将追回下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政策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经县科技局审查同意立项后,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与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逾期不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