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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点击量:次,发布于:2020/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参与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不超过5项,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提名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学者。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提交评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材料。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拟奖等级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议,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专家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列支。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调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罚  责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作,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 X月X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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