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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次,发布于:2016/08/2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体育局、教体文广局、教育文广局)、团委,市内各高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安排部署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9号)要求,为更好地引领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创新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团市委等四部门将着力扶持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做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对象。
经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扶持和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园)、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有合法的资质。经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成立时间1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新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
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能在融资、投资、创新、孵化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三)申报材料。
1.《宜宾市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市、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的文件;
3.设立专门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文件复印件;
4.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相关制度和优惠扶持政策、措施等;
5.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准入条件给予倾斜的证明材料;
6.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证明材料;
7.提供项目开发和项目申报服务的证明材料;
8.为大学生提供融资、投资、创新、孵化等证明材料;
9.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大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10.大学生创办企业(或创业项目)促进就业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市人才就业局负责受理、核实申请材料,并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等部门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印发认定文件。
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联合授牌,并按宜府发〔2015〕19号规定给予补贴。
二、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认定期满一周年的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每年可申请参加考核。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资格。
(二)考核内容。
1.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资质;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专项规划、机构设置、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情况。
2.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推荐、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创业培训、场地安排等服务情况和组织开展、参加创业大赛情况。
3.扶持效果情况。包括:扶持的大学生创办实体情况(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个,当年成功孵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个),发展情况、吸纳就业情况,以及大学生对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满意率。
(三)考核程序。
1.自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对照《宜宾市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考核表》(附件2)中的各项考核标准开展自评。
2.受理。由市人才就业局负责受理考核申请材料。
3.考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和团市委组织实施,市人才就业局参与。根据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上报的自评材料,统一组织实地考察,逐项打分并确定综合评价。
4.考核。由市人才就业局负责整理、汇总考察情况,提出考核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综合自评、考察、考核建议等情况作出考核决定。对考核合格,且综合评分达到80以上的,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对综合评分在70—79之间的,给予15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对综合评分在60—69之间的,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不给予补贴。
5.补贴资金。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考核补贴资金在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相关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团市委负责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县(区)、各高校要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
(三)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并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联 系 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李伟 
联系电话:5103186
联 系 人:市人才服务就业促进局 邱静佳
联系电话:516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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