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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照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6项)

    点击量:次,发布于:2015/06/05
一、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中央级事业单位,可自主处置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内的收益全留归单位,超过8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的收益90%留归单位,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收益100%上缴中央财政。
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对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35%的前提下,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最高可达50%;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可最高提取30%用于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让净收益可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它企业,自开始分配利润年度起3至5年内,每年可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5%-30%用于激励。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可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20%-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有关人员。
三、扩大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
    对从事规定研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五、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
    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文件精神,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经批复新立项科研项目中,开展间接费用补偿、科研经费项目分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
六、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政策。可开展非上市股份转让(新三板),为高科技成长型非上市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资金募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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