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绵阳科技城创新人才汇集地建设的意见》(绵委发〔2013〕16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13〕5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工作,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坚持政府主导、专项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城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等,具体包括:
(一)科技型企业扶持
1.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2.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扶持。
(二)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
1.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2.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3.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4.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扶持;
5.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奖再激励。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
1.“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才项目;
2.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3.人才延揽招聘项目(含柔性揽才引智项目、科博会人才交流合作项目、赴外招聘人才项目等);
4.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资助;
5.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建设;
6.对科技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奖励;
7.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确定的相关人才项目。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扶持
(一)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1.“商界精英”。具备国际经营战略思维和国际大视野、大观念潜力,在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与财务管理、国际市场营销管理、科技及创新管理、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贸易及纠纷解决等方面能力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负责人或核心骨干管理人员。
2.“明日之星”。发展潜力较大、市场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优势成长型和“小巨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负责人。
3.“创业能人”。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经营决策、规范管理等方面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者和核心管理人员。
(二)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
1.团队或其所在单位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注册成立到参与申报确认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
2.团队负责人应熟悉本行业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市场发展动态,所研发的产品技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3.团队核心成员属于外聘的,必须保证每年在绵阳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
4.具备承担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包括:满足项目研究开发或生产必需的试验(检测)条件及生产场地,具有保证项目实施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并纳入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绩效考核。
2.发展方向明确、组织机构完整、工作团队稳定、孵化政策完善、资金来源有保障,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及系列共享服务条件,能够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投资、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3.在孵企业应达到一定规模,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4.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且毕业企业中的60%在绵阳市范围内落户。
(二)创新研发平台
1.创新研发平台或其所在单位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2.拥有为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创新团队,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应有3人(含)以上。
3.创新研发平台或其所在单位应具有创新资源优势,有较好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目标和发展定位明确,对绵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4.研发平台在绵阳市范围内转化的科研成果不低于其总研发成果的30%。
(三)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承担的有利于绵阳科技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民口项目或课题,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重点新产品计划等。
(四)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扶持
1.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占全部对公余额不得低于50%、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对公贷款户数不得低于50%、存贷款比不低于50%。
2.风险投资机构:上年度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金额达800万元及以上。
3.科技保险机构:上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投保户数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总数的比例达10%及以上。
4.担保机构:上年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户数占其担保总户数的比例达40%及以上。
5.证券机构:上年度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成功挂牌2家以上。
(五)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奖再激励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四川省专利特等奖、四川省专利优秀奖一等奖;
2.入选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专项计划”;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决赛;
4.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
(一)“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才项目
按照《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绵委办发〔2013〕17号),引进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团队和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调入绵阳工作。
(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围绕全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遴选10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为3年。遴选对象近5年应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相关学术、技术和产业领域中处于领军地位,作为主持人主持过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拥有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且应用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发明人;
3.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绵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的科技人员;
4.作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的领军人物或技术带头人,其成果、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市场潜力、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
5.获得2名及以上本领域院士署名推荐、且取得上述1-4项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三)人才延揽招聘项目
1.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为载体或引进外国专家开展重大基础性研究、帮助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等工作,且业绩突出:
2.按照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要求,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合作项目;
3.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组团赴外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工作。
(四)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资助
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协同为我市培训领军型人才。
(五)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红认定的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
(六)对科技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奖励
每3年评选一次“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功勋奖”、“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杰出人才奖”、“外国专家绵州服务奖”、“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
(七)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确定的相关人才项目
1.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2.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3.军民融合项目;
4.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稃技城“人才特区”建设项目。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项目适当资金资助,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扶持
(一)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1.“商界精英”。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组织“商界精英”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学习深造或交流。
2.“明曰之星”和“创业能人”。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采取“走出去”系统学习与请进来专题讲座相结合、研讨交流与观摩学习相结合方式,对“明日之星”和“创业能人”进行重点培训。
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支持。
(二)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每个团队50-200万元资助。创新团队一次性拨付;创业团队分期拨付,首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团队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专利以及申报科技奖励;支持团队参加学习深造、学术交流;支持围绕团队研究领域实现新进展、新突破,邀请相关行业团队、专家来绵阳交流指导、举办学术讲座;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参加各类项目推介会、成果对接会、新产品发布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每个50-2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首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资助资金用于孵化器能力体系建设,支持孵化器内科研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深造、学术交流,搭建产学研用平台,支持组织举办各类项目推介会、成果对接会、新产品发布会。
(二)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每个20-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支持申报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产业化项目等;支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认定、申报专利;支持平台内的科研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深造、学术交流: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平台,鼓励柔性延揽人才、团队;支持参加各类项目推介会、成果对接会、新产品发布会。
(三)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入选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或课题获得国家立项支持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用于与项目研发相关的支出。
(四)扶持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每家10-30元一次性资助,用于受扶持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等。
(五)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奖再激励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四川省专利特等奖给予20万元再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四川省专利优秀奖一等奖给予10万元再奖励;
2.入选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专项计划”,给予其项目10万元配套资助;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决赛的企业(团队)给予10 -30万元奖励;
4.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其企业5万元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
(一)“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才项目
1.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100-500万元资助;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两院”院士;近5年承担过或正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等相同层次的人才;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5名完成者,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20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
3.近5年承担过或正承担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首席专家等相同层次的人才;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者,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最高80万元一次性资助,10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及省部级优秀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5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助。
5.引进到绵阳工作的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2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内,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每人每年10-20万元资助。
资助资金用于培养对象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著作出版、项目申报及实施、设备仪器购置、产品试制检测、材料费、申请专利、成果鉴定及评奖。
(三)人才延揽招聘项目
1.柔性揽才引智项目。国家高端引智项目一次性资助30-50万元/个,“天府高端引智计划”项目一次性资助10-30万元/个,“天府引智”重点项目一次性资助3-5万元/个;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柔性引智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10万元/个;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评估、业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个。
2.科博会人才交流合作项目和组团赴外招聘人才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工作方案,据实支持。
(四)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项目
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项目,据实支持。
(五)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
被命名为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的,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开发园区每个30万元、企业每个20万元、县市区和科研事业单位每个10万元。
(六)对科技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奖励项目
获得“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功勋奖”的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杰出人才奖”的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外国专家绵州服务奖”的给予每人5-10万元奖励,“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三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政府津贴。
(七)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确定的相关人才项目
1.技能大师工作室人才培养项目。创建为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金。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至少应培养5名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对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人才培养资助。
2.军民融合项目。国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专利产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产品,企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或税收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法人或技术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创建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经考核成效突出的,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资助;创建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每个3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4.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其他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项目,据实支持。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千英百团”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支持。对其他人才项目,一年评审一次,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资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统筹抓总,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科技型企业扶持项目,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部门配合;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项目,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绵阳中心支行、银监绵阳分局等部门配合;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项目,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科协等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初核。分别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条件、业绩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并形成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审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将综合评审结果,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资助对象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示。分别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形成公示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发放。依据公示情况报告审定意见,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分别拔付到资助项目牵头部门;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与受资助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金使用方式等后,再分别拔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统筹负责,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点扶持资助项目和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分别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科协等部门,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资金进行管理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 被资助对象须规范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一次性拔付的,在当年和次年底(分两年拔付的,在当年、次年和第三年底)分别向资助项目牵头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情况和产生的效益;每年底,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报送所牵头负责的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产生的效益。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被资助对象的企业经营状况、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诚信管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取消对该单位的继续资助,并向该单位追缴先期拨付的资助资金;同时在公共管理部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作为该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和资金时的诚信情况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原《绵阳市扶持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试行)》(绵府办〔201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