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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廖艺徽的建议)

    点击量:次,发布于:2015/05/15
1、条例仍然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多次使用“供应”一词。

2、确定供气区域和发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权利应该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

3、燃气主管部门取消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时,应依法取消,不能简单由行政主管部门自己决定取消。

4、该条例对私人出资已建成且在运营的管道天然气项目,简单由政府特定取消企业特许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应增加善后处理条款。

5、新建的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善后处理条款,及无退出机制。

6、主管部门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合同,是变向设置新障碍,扩大行政管理权利。

7、燃气经营许可期限太短,不利于燃气企业投资发展,最少应该在10-30年。

8、新条例应该有条款规范燃气行业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权利边界,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人数、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执法人员人数;还应明确技术管理人员的等级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素质要求。

9、新条例对个人违反条例处理太轻,达不到震慑作用;个人处罚最少应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条例应该明确气源指标的批准部门。


备注:提建议人廖艺徽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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