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科技投资
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引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的工作部署,商务部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根据通知,示范基地创建,原则上每省可申报不超过3个示范基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申报不超过2个示范基地,已有3个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省可酌情增加1个申报对象。现有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涵盖的区域不再参与申报。
申报对象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推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是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产业集聚形式包括电子商务产业专属园区、具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要素的工业园区等。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 三是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四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五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已制定出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根据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编制要点组织编制《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2月28日前汇总创建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纸质2份、光盘1份),逾期不予受理。
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引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的工作部署,商务部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根据通知,示范基地创建,原则上每省可申报不超过3个示范基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申报不超过2个示范基地,已有3个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省可酌情增加1个申报对象。现有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涵盖的区域不再参与申报。
申报对象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推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是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产业集聚形式包括电子商务产业专属园区、具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要素的工业园区等。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 三是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四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五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已制定出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根据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编制要点组织编制《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2月28日前汇总创建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纸质2份、光盘1份),逾期不予受理。